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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
来源:区政府办网站 日期: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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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管理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2.4 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及其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风险评估
  3.3 预警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应急响应原则
  5.3 基本响应
  5.4 分级响应
  5.5 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6  善后恢复
  6.1 后期评估
  6.2 社会救助
  6.3 责任与奖惩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交通与通信保障
  7.6 风险沟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与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急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 应急组织管理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应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
  (2)负责区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前期和善后工作,负责指挥本区发生的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2.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卫生局。根据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
  (2)承担本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按照《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
  (6)负责组织制订(修订)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7)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8)负责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的管理工作;
  (11)负责本指挥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管理工作;
  (12)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及其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各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开展医院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并按规定报告。建立应急供血机制,加强与区献血办的联系,保证血液安全、足量、及时供应。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指导有关人员采集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环境标本,追踪密切接触者并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协助食药局对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依法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北京市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的风险监测,以及重点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北京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3.2  风险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机构应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影响、事件发展态势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会商。
  3.3 预警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本区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及时做出预警。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其它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区卫生局,报送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
  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同时向区应急办报告,报送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应急办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一周内,由相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区卫生局。
  4.2 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的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发生地强制措施的实施与解除情况等。
  4.2.2指挥部办公室在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5.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省市,并有扩散趋势。
  (4)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在本市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市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的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两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
  (4)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两个以上区(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本市其他区(县)。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造成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辖区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2)市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2)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为首次发生。
  (3)一周内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8)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9)市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发生在全市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人以上。
  (4)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2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等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提高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对在学校、涉外或敏感场所、区域性或者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区政府值班室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其它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同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3基本响应
  5.3.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实施相应控制措施;对群体性急性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锁本区的疫区或者封锁跨出本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应报市应急委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疫情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游园、灯会、影剧院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指导交通站点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区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并向区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7)负责信息的统一发布。
  (8)组织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其它部门,群防群治,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和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5)负责组织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6)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区120急救分中心及各急救站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急救、检伤分类、病人转运等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3.4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对不能检测的样品立即送检至上级相关部门,以查找致病原因。
  (4)应急技术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对各医疗单位疾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3.5区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4分级响应
  5.4.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在基本响应基础上,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Ш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启动Ш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5.4.3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和后期善后工作。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5 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有效控制或消除,或者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水平降低到原响应级别标准以下后进行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具体实施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程序执行。
  6 善后恢复
  6.1后期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20天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事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2社会救助
  6.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6.2.2区红十字会应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区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6.3责任与奖惩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区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区卫生局对其确认的三年(含)以上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卫生应急队伍人员在晋职晋级等方面给予照顾。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劳务和资金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队伍保障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7.2.4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1)组建原则。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区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的类型,在本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3)管理与培训。区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进行补充和调整。对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4)应急演练。区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7.3物资保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对较为稀缺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适量进行实物储备。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
  7.4经费保障
  区发改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7.5交通与通信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对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交通管理部门应为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提供必要的通行保障,通讯管理部门应保障现场通讯畅通。
  7.6 风险沟通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计划,编制社会和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宣传材料与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指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行为方式,增强健康保护意识和应急基本能力。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群体性急性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风险评估:是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或发生时,对该事件给人们的健康、生命、财产、生活等各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的过程。风险评估包括识别危险因素、描述风险特征、估计暴露水平和估计风险程度等四个步骤。
  (5)新发传染病:是指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对人类的影响明显上升,它们的发生在不久的将来会对人类产生严重的威胁。新发传染病可以是一种新的病原体,也可以是一种老的病原体的再现。2002年国际新发传染病会议又增加了生物恐怖。
  (6)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印发,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预案的修订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8.2.2 各有关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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