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事件等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框架图
2. 2 应急指挥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供热单位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3.2 监测
3.3 预警级别
3. 4 预警报告
3. 5 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3. 6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2 指挥协调
4.3 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5 应急结束
4. 6 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5 保障措施
5.1 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5.2 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5.3 通信联络保障
5. 4 紧急接管保障
5.5 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本区内影响正常供热的突发事件。
1.2 事件等级
按照供热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力大小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事件等级。
1.2.1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严重影响正常供热的;
(3)冬季遭遇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的影响。
1.2.2 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产生严重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500万平方米以上并预计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的;
(3)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25万平方米以上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重大影响的。
1.2.3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并预计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3)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较大影响的;
(4)单处面积5万平方米的供热区域,居民用户集中反映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采暖温度标准,且经协调未果的;
(5)困难群体居住相对集中,采暖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力保障正常运行的;
(6)影响重点地区和重点用户正常采暖的。
1.2.4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
(1)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下,预计12小时内即可恢复的;
(2)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采暖温度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区域,且经协调未果的;
(4)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经协调未果,影响区域5万平米以下的,视为发生一般等级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框架图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
(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供热企业(单位)
工作组成员单位
2.2 应急指挥机构
2.2.1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是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市容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市政市容委主管主任担任。
2.2.2 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在区城市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内组建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在区城市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区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热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本区供热企业(单位)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供热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2.2.3 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供热应急办”)设在区市政市容委供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区供热应急办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修订大兴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供热突发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热突发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5)向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供热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热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区级供热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区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争取供热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其他与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监控工作。
(2)区维稳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3)区发改委:负责协调本区供热燃料的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5)区监察局:负责对供热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6)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所管理对象的供热救助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做好所管理对象的供热救助工作。
(9)区住建委:负责协助处理因拆迁、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10)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各供热单位的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1)区审计局:负责对供热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12)区国资委: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热救助工作。
(13)区质监局:负责供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4)区环保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热问题。
(15)区安监局:负责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6)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对影响正常供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7)区气象局:负责天气变化情况的监测和预报,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供暖气象保障专题会商。
(18)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抢修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19)区供暖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区级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冬季供热用煤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2.4 供热单位职责
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 区市政市容委应当定期检查供热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的情况,要求供热单位加强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及时控制和消除影响供热运行安全的因素。
3.1.2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用户发展、设施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到岗、打压试水等工作,具备随时启动供热的条件。
3.1.3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组织应急演练。进入采暖期后,确保应急队伍随时处于救援状态。
3.2 监测
3.2.1 针对持续低温天气对本区正常供热的影响,区市政市
容委、区气象局等单位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并对天气的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预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3.2.2 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要与各供热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属地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
3.3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供热突发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4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可能影响正常供热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属地政府和供热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并开展先期处置。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受影响用户数量)、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区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坏等,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能源(天然气、燃油、电力、煤炭、自来水等)供应中断或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极端天气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5 预警发布和解除
3.5.1 蓝色预警
法定采暖期的前15天(当年的11月1日),全区即开始进入供热突发事件蓝色预警状态,并于法定采暖期结束后15天(次年的3月31日),蓝色预警自动解除。不再另行发布和解除预警。
3.5.2黄色预警
区内发布黄色预警,由区供热应急办向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主管区领导批准后,由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报区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5.3橙色、红色预警
区内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由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区应急办发布。区应急办、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报市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5.2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6 预警响应
(1) 蓝色预警响应:供热单位要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确保安全稳定供热。
(2)黄色预警响应:由区供热应急办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措施。
(3)橙色预警响应:由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区应急办。
(4)红色预警响应:由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区应急办。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4.1.1 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区两级的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4.1.2 区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或通报区供热应急办,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区内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属较大级别以上的事件,区内逐级上报后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
4.1.3 发生在重要时期、重点地区的事件信息报告,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区内逐级上报后,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
4.1.4 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供热突发事件,区应急办立即将情况报市应急办,并同时通知区台办、外办、区委宣传部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4.2 指挥协调
4.2.1 特别重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Ⅱ级):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我区配合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4.2.2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我区启动Ⅲ级响应,以我区处置为主,由区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长或主管副区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属地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区长或主管副区长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4.2.3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我区启动Ⅳ级响应,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属地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
4.2.4 遇有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假日期间发生的供热事件,按原事件分级顺次提高一个响应级别。
4.3 处置措施
4.3.1 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坏或发生管线泄
漏需启动应急预案的,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由属地政府和供热单位成立现
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制定处置方案,负责指挥现场处置、抢修抢险等作业,落实后勤物资保障、通信联络等工作,并及时向区供热应急办报告,同时向采取用户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2)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
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要保证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应急抢修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抢修;
(4)对难以恢复的故障,现场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向采暖用
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具备条件时,对老、弱、病、残、孕、幼用户实施临时性过渡供热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5)对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可以拆除、迁移;
(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
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我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属地政府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成立现场新闻发布组,指派专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较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4.5 应急结束
4.5.1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5.2 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分别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5.3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5.4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5.5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6 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4.6.1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4.6.2 必要时,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处置结束后,按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区应急办。
4.6.3 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4.6.4 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本采暖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区应急委。
5 保障措施
5.1 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5.2 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机动车、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5.3 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事故蓝色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区供热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5.4 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的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市政市容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以保证正常供热。
5.5 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安排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保障全区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冬季供热的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是指法定采暖期之外
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或者法定采暖期内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时;除室外日平均气温影响因素以外,本市遇强降雪、寒潮等可能对居民生活采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大兴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京兴应急委〔2007〕10号)同时废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参照本预案,结合职责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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