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党建园地 工作动态 政策文件 督查督办 应急管理 涉外管理 建议提案办理 信息公开管理 网站留言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文件» 区政府文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17-12-11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大兴区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

  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维护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责任,整合拓展保障资源,加大保障力度,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到2020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更加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数量明显减少、困境程度明显减轻,留守儿童得到更多关爱、安全更有保障,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

  二、保障范围

  (一)困境儿童

  1.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等。

  2.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

  3.因罹患重病或身体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

  4.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等。

  (二)留守儿童

  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需要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关爱的儿童。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工作

  1.强化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

  2.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职责。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经常居住地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多重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要重点关注,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综合帮扶。

  3.发挥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作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切实掌握儿童家庭监护情况,加强对儿童监护人的监督,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开展社区儿童监护培训和法治宣传,提高家庭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

  4.加强对家庭监护工作的引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培训与指导。区民政局及救助保护机构要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规范和拓展家庭寄养,依法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病残儿童寄养转收养帮扶机制。建立以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为核心的收养评估制度,强化被收养儿童抚养监护状况跟踪评估。探索建立困境儿童监护津贴制度。

  (二)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源头预防。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开展社区预防和教育工作。围绕和谐家庭建设,深入开展亲子教育、代际沟通、行为矫正、自我保护等培训服务。督促留守儿童父母做好外出务工前子女监护安排,说明有关情况。定期走访困境儿童家庭,对可能陷入困境的儿童及其家庭,村(居)委会应会同儿童福利督导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做好预防服务工作。

  2.强制报告。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受理,及时给予帮助。

  3.应急处置。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不满16周岁的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将低龄儿童置于监护照料、安全保护范围之外的,要对监护人进行训诫教育,责令改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能充分履行监护责任的,要协助落实委托监护,必要时可由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就近护送至临时庇护场所、救助保护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4.评估帮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在相关组织及个人的协助下,对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或协助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待遇。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组织志愿服务等形式,引入法律、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教育、医疗、康复等领域专业力量,共同开展儿童帮扶工作。

  5.监护干预。对长期疏于儿童监护、实施或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或遗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以及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遗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完善困境儿重福利保障制度

  1.完善生活保障。建立困境儿童生活状况跟踪评估制度。完善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对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和因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处于监护干预状态的儿童,给予临时性生活保障。

  统筹制度衔接,同时符合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可按照择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保障待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境儿童,可同时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

  2.完善医疗康复保障。对困难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要适当倾斜,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弃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拓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保障范围,将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医疗费用纳入资助范围,建立术后定点康复服务制度。

  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推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提高残疾儿童护理补贴标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

  实施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给予保费分类补贴。在此基础上,逐步整合其他年龄段相关险种,建立涵盖所有年龄段儿童的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3.完善教育保障。发挥家庭教育主体作用,指导、支持、监督家庭履行教育职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培育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基层群众组织要将儿童社区教育活动经常化,促进儿童与家庭的社区学习与交流互动。

  对学前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提供分类教育资助。强化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规范完善不能到校学习的重残儿童送教上门服务。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特殊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强化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所有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区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四)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1.健全工作网络。构建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网络。推动设立区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发挥枢纽平台作用,统筹做好儿童保障培训、示范和服务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儿童工作站,采取"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模式,指导儿童福利督导员开展工作,面向本地区儿童提供服务;统筹设置临时庇护场所,探索开展儿童就近庇护工作。村(居)委会可结合实际,设立具有儿童娱乐、学习等功能的儿童之家,以儿童福利督导员为主体,面向社区内儿童及家庭开展活动、提供服务。逐步完善各级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推进功能拓展和转型升级,满足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照料等需要。

  2.加强部门协同。区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民政、教育、司法、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住建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3.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充分利用职工之家、青少年宫、社区青年汇、儿童之家、温馨家园等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和维权活动。工会组织要重点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为其探视留守子女提供便利。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残联组织要落实残疾儿童政策,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做好残疾儿童教育服务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鼓励民办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面向困境儿童提供集中托养、康复训练等专业服务,并在规划、用地、水电气热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探索实施民办儿童公益服务机构分类管理。

  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在儿童保障领域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拓展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三社联动"服务项目,促进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融入社区。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帮助。

  四、部门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协助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

  区编办:负责研究完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体制,健全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和工作人员配备。

  区综治办:督促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区发改委:支持救助管理、儿童福利等设施建设,促进本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区教委:将关爱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加强教职工培训,提高关爱照料能力。指导各中小学校完善与更新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在学情况信息,促进农村学校合理布局建设,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区公安分局:督促指导各派出所做好包括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派出所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

  区民政局:切实承担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建立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区救助管理站、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和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区司法局: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区财政局: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区人力社保局:建立支持本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会同区民政局做好对参与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社会组织奖励工作。

  区住建委: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区农委: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区卫计委: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未成年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卫生计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区地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其他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区广电中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区统计局:将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区政府法制办:对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关于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国税局:严格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其他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儿童,积极参与关爱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提供相关司法答疑,为开展包括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区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妥善审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相关案件并进行适当的司法延伸保护。

  区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团区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依托社区青年汇活动场所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区妇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做好宣传预防,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区残联:组织开展困境残疾儿童、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困境残疾儿童、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区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及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二)加大资金保障。围绕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儿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推进我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和残疾儿童康复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三)夯实工作基础。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采集登记与动态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社会工作者和儿童福利督导员工作规范,建立专业人才管理制度、保障政策和激励机制。每个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每个村(居)委会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制定数据标准,推动相关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发挥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平台作用,提供儿童保障资源信息和需求项目发布、交流、对接和合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要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纳入我区综治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力量,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发展指标监测评价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

  (五)做好宣传引导。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日博bet365版权所有

通讯及办公地址:大兴区兴政街15号 邮编:102600

电话: 61298500 传真:69239096